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
廣州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服務發展、民生福祉,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現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廣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案
2024年7月,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酒花生的行為,
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96元、沒收涉案甜酒花生5包、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級部門轉來的檢驗報告,該報告顯示:廣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
的甜酒花生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
論為不合格。經調查發現,該食品公司共計生產涉案不合格花生230包,對外已銷售220包,貨值金額1564元,違法
所得1496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酒花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
(十三)項的規定。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進行線索追溯核查,幫助企
業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8月,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
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快手平臺直播帶貨銷售1款運動營養食品過程中,為提高商品銷售量,
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采取夸大或虛構商品功能及性能等宣傳用語銷售商品,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
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直播帶貨爆發式發展。然而,直播帶貨在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針對直播帶貨這樣的新型模式,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審慎包容監管,充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帶貨業態有
序競爭創新發展。
三、廣州市白云區某飲用水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8月,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市白云區某飲用水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
法作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447.4元及罰款99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包裝飲用水貨值金額607.84元,違法所得為447.4元。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且當事人在一年內累計三
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受到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吊銷當事
人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沒收違法所得447.4元、罰款99000元。
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關系到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本案中,涉案企業在此前已因為抽檢不合格被處罰,市場監管部門
將其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調高了風險等級,增加了檢查頻次。涉案企業作為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
生產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采取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處罰,起到震懾作用,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四、廣州某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從事機動車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案
2024年9月,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某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
罰款63450元,并撤銷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檢驗檢測中采取偽造、變造原
始數據、記錄手段,生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上傳至公安交管系統。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
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
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公告》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通過查處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引導檢驗檢測機構規范運營,提升行業整體水平,促進相關產業
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五、趙某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7月,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趙某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
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罰款14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增城區人民檢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趙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經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間,當事人未經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和他人共同對外從事生產加工潤滑油的經營活動,當
事人未取得使用注冊商標標識的合法手續,擅自在生產加工的機油上使用他人商標標識,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當
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34057元,違法所得90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經增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移
送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商標是企業或品牌的重要標識,是其在市場上區分于其他競爭者的關鍵。本案中,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
權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從規范市場秩序入手,嚴肅執法,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進一步營
造尊重知識價值的創新發展環境。
六、廣東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從事特種機電設備違法行為案
2024年7月,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東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超過規定的間隔時間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以及偽造維
護保養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20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因當事人在特種設備無紙化系統上傳的兩次最近的電梯維保時間超過了15天,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負責維保的電梯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負責對位于荔
灣區某產業園的9臺電梯實施維護保養工作,維保單價(含稅)380元/月/臺,每15天維保一次,期限從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4月23日,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實施維保工
作,存在以下問題:1. 上述9臺電梯保養超過15天一次的維保間隔(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10日);2. 上述9臺電梯
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10日的維保記錄是虛假的。經調查,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342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作為特種設備維保單位,在對電梯例行維護保養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增加了電梯使用環節的
安全隱患。本案的查處,警示督促特種設備關聯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規范運營,進一步筑牢特種設備安全紅線,
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廣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虛假宣傳案
2024年9月,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
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間,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溫度解百病”,關節積液、
甲狀腺結節、肝囊腫、不孕不育、發熱至40.5℃的病人通過當事人經營產品實現了痊愈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
當事人于2023年3月5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間,在對其服務商開展培訓中提及“胃癌患者食用黑參一個月,胃癌指標
下降了40多個點”“胃癌中晚期患者食用黑參兩年,檢查各個指標均比以前還要標準”等未能證明真實性的宣傳內容。
當事人在其發布的普通食品、招商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
罰。
本案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夸大宣稱了產品效果,容易誤導消費者,導致患者延誤正規治療,甚至可能危及
生命安全。對這類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有助于凈化廣告市場環境,同時警示經營主體應嚴守法律紅線,讓消費者更加
清晰地認識到虛假廣告的危害性,從而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
八、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案
2024年11月,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
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營銷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2022年10月15日至202
4年5月8日期間,當事人在微信視頻號上發布包含“項目位于……離珠江新城僅8個站,30分鐘內免換乘直達……”內容
的廣告。2024年3月26日,經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經調查,涉案廣告費用難以確認。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
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
政處罰。
個別網絡媒體通過在推文中宣傳某房地產項目存在巨大升值空間、投資回報率高等違法違規用語,或者宣傳樓盤
與一些市政建設項目、名校校區或交通設施的距離優勢,誘導百姓盲目購買。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嚴厲查處,
既為同類案件查處提供了良好借鑒和示范,同時對房地產行業增強法制觀念、提升法律水平和自律意識、維護房地產
市場良好秩序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