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7月30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部分規定進行了明確。該通知自8月1日起執行。
與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并考慮有利于物業服務企業就近備案、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經營環境等因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調整兩個備案事項的實施進行了明確。
《通知》要求,普通住宅在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擬定物業服務方案,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等級,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送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住建部門和發改部門應按照備案信息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因政府指導價變動或者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并在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此外,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約定收費標準30%執行。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60%交納。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一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的,按照收益資金的20%扣除。